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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精英 第148章 一封绝笔

作者:北戈 分类:科幻 更新时间:2024-05-25 04:43:25 来源:2mc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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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审讯室里,江腾飞和黄波答应了段明“最后的请求”。

段明随即开始他的叙述。

亲爱的妈妈:

我是您的儿子段明,11岁的时候,你撒手人寰丢下我和明明与父亲团聚了。临别之前您嘱咐我一定要保护好弟弟,也要做一个有出息的人。

我听了您的话,在村子里有人欺负辉辉的时候,宁可自己挨打也会护着他。

我听了您的话,在招工的时候带着辉辉远赴甘宁开创事业。

我听了您的话,在有空的时候读书考学,最后成了一名人人羡慕的检察官,是公家的人,有出息了。

可是辉辉越大越不懂事,越大越出格了,他不幸丧偶,却在酒后干下了伤天害理的事情,正好当晚我就在看守所值班。

看着亲弟弟即将面临一辈子都毁在监狱里的时候,我最终还是听了您的话护着他。

当时我自己的能力不够,我像一条狗一样跪在自己老婆面前,乞求她出面说服自己的父亲把弟弟救出来。她答应了,但是让我不能再管辉辉和娜娜的事情。

就这样,弟弟被我护住了,我就像一条狗一样生活在自己的家里,后来家里养了一条狗,我发现我还不如那条狗。但是就算我付出那么多弟弟他还是先走了。他的女儿娜娜也走了,走的很悲惨。

亲爱的妈妈,到头来我谁都没护得住,我也马上就要下地狱了!

您说我当初是不是不应该听您的话?

我是不是不该护着辉辉?

您说您当时为什么要给我留下这么句托付呢?

办案子的警察问我情何以堪?

我现在有答案了:我对不起党和组织上对我多年的培养,我对不起我的侄女,我对不起冤死的程素娟,我对不起我自己的家庭。但我却对得起您的托付。

妈妈,儿子将要下地狱了,无法在天堂当面和您诉说,着希望这些话能让您知道这些年来儿子的苦衷~~~!

好了,天堂属于天使,恶魔属于地狱!

我不怨恨您和任何人,只恨自己投错了胎,生错了地方!来世如果有来世,我愿沦为猪羊任人宰割,也不愿再世为人屈辱一生!

段明叙述完这封绝笔信后泪流满面泣不成声。

江腾飞和黄波二人没有打断他的意思,因为这封信的内容已经足够说明段明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经过了。他们两人也被段明的绝笔信深深震撼到了,这个“苦命的”段明竟然是在幼年时期就丧父丧母,在自己还没有长大成人的的时候,却还要独自承担起抚养弟弟的重任。这种长期以来的思维习惯让他在大是大非面前也丧失了立场和阵地。最终成为罪恶的帮凶。可悲可怜可叹又可恨!

随后段明详细地交代了自己当年如何借助自己岳父的势力,游说矿务局公安处副处长李晓春,威胁办案子的科长高明远,贿赂消防支队工作人员,最后颠倒黑白把段辉无罪释放的整个过程。

段明在绝笔信中流露出的悔恨和无奈,让江腾飞和黄波大队长也感到一阵深深的沉重。他们明白,这个曾经风光无限的高级检察官,如今已经彻底沦为了罪恶的囚徒,而他的下场,也是他自己一手造成的。

段明在交代过程中,始终低垂着头,仿佛已经失去了所有的希望和尊严。他的声音低沉而颤抖,似乎在回忆着那些不堪回首的往事,又似乎在为自己的罪孽忏悔。

江腾飞和黄波大队长默默地听着,他们的心中充满了对段明的同情和愤怒。同情的是他曾经的遭遇和无奈,愤怒的是他竟然为了一己私利和幼稚的承诺,不惜颠倒黑白,践踏法律,让无辜的人受到冤屈。

随着段明交代的深入,整个事件的真相也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当年段辉酒后失德,犯下了滔天罪行,段明为了救弟弟,不惜一切代价,甚至不惜出卖自己的灵魂。他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关系,一步步地改变了整个事件的走向,最终让弟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然而,他却没有想到,他的所作所为会给其他人带来多大的伤害。程素娟的冤死,亲侄女段丽娜的悲惨命运,还有那些因为他们的罪行而受到牵连的政法工作人员,这些都是他无法逃避的责任。

段明交代完后,整个审讯室陷入了一片沉寂。江腾飞和黄波大队长对视一眼,都从对方的眼中看到了深深的惋惜和无奈。

他们知道,这个案子已经告一段落了。但是,对于段明和那些受害者来说,他们的命运却永远都无法改变。段明将要在监狱中度过余生,而那些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伤痛和损失,却永远无法弥补。

江腾飞和黄波大队长默默地收拾着审讯室的物品,他们的心中充满了沉重和感慨。他们知道,法律是公正的,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他们也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有更多的人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2011年3月20日凌晨2点 38分,原宁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段明因涉嫌徇私舞弊罪,被锦山市锦庆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羁押在锦山市公安局看守所。自此1994年12月6日宁北市黑刺沟矿区职工宿舍区北门小卖部失火案被更改定性为强奸伤害致人死亡案。

当月,宁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原告且主要被告人去世的情况下,依法公开重新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害人程素娟系遭到被告人段辉强奸并故意伤害致其昏迷后引发火灾遇难;被告人段辉犯强奸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死刑(因被告人已去世,故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段明犯徇私舞弊罪、行贿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且情节严重,判处无期徒刑(不予减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涉及本案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另案审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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