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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章 连续反驳,重大判定!
苏白留意到了沈翔的表情,通过微表情大致的猜出来对方心里在想些什么,微微笑了笑,没有太放在心上。
锤死他?
看看谁锤谁就明白。
沈翔的陈述,的确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上。
依照着间接的因果关系,等同于说——公司经营软件,必然是为了牟利。
而软件涉嫌传播污秽视频,是公司的经营手段之一,所以两者存在着必要的关系——
这就是沈翔以上的大致思路。
先前已经了解过,这场诉讼针对王博来说,需要达成五点。
关于牟利目的和涉嫌传播污秽视频沈翔已经陈述完毕。
牟利目的只是其中的一点,沈翔陈述的有一定的道理。
“对啊….我不是很理解,按照检方的这种控诉方式和控诉角度来讲,违法犯罪的不只是动播一个公司,其他播放器也违法犯罪了。”
“可是为什么只有动博的负责人被提起公诉了?”
根据市场监管部的主管人员的证词证言。
“行为的主体是动播。”
关键是审判长对此进不进行判定,承不承认间接的因果等同于直接的关联。
“在这里。”
“被告方对于公诉人的陈述,有没有要进行补充的地方?”
想要通过用户在取证方面进行举证是不太现实的。
沈翔开口:“这一点是用户的共识,用户为什么愿意用动播,是因为用户之间在传播期间,表述的是动播看污秽视频效果好、并且从动播的服务器中能够提取到污秽视频。”
“嗯!”
证词证言交由各方。
与此同时,其他播放器高管:???
这是硬要往他们身上拉是吧?
不过按照这种说法,他们也不清楚,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对不对。
指的是动播涉嫌传播污秽视频,吸引用户,利用用户来观看广告,达成收入,造成盈利和传播污秽视频的间接因果关系是吗?”
通过这一证词证言,判定动播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吸引用户,没有任何问题了。
“审判长,在庭审答辩期间律师有权利要求进行询问,提出问题,并且质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就是苏白的诡辩!
什么意思?
大概的意思是,沈翔表达的观点——动播拥有那么多用户是冲着能够播放污秽视频来的。
同时,最主要的原因是杨耀东很清楚。
“之前那个说有一点法律小知识的呢,拉出来问问。”
审判台上,杨耀东笑了笑。
杨耀东将目光看向被告方席位上:
“.….”
这让他心情好了不少。
问题又回到了最初。
沈翔开口:“是的。”
“或者说,针对用户为什么不去其他视频进行播放,以及控告方认定用户周知动播传播污秽视频,关于这一点,你方有没有什么需要解释的?”
就算是通过网络投票….这一点动播也可以完全进行否认,
所以造成了动播的用户数量多。
王博对于动播的技术进行了简单的描述。
“审判长,我不是太懂技术,这一点可以由我方当事人进行回答。”
关于苏白提起的问题,需要进行解答,要不然的话,那么就会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影响。
“经营调查当中,动播的主要经营手段是播放污秽视频,播放污秽视频的数量达到了暂存的75%。”
但庭审上不承认也是一种策略。
苏白摇了摇头。
可是.…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没有任何的交代。
.
….
所以。
证据内容,主要是针对于动播公司内部的人员调查。
“动播的经营是动播快速搜索和高清播放加速播放等技术手段。”
沈翔:.?
有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动播吸引用户是利用传播污秽视频。
该判定还是得判定,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结果。
就算是苏白提起监察审查,也没有任何的问题。
在答辩期间,进行问询,这的确是法律给予被告方律师的权利。
“要知道,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播放器主要是为了播放视频而提供技术。”
“大概是这个意思,剩下的我也说不好,大家继续看吧。”
.
….
庭审仍然在继续。
“咳咳….别拉了别拉了,我理解的不太深,但是也能够和大家讲一下。”
庭审场上。
“那好,王博你谈谈。”
这个间接性因果肯定是不能进行判定。
按照我检方所控诉的观点,意思就是用户使用动播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播放淫秽视频。
“可是,经过被告方诉讼律师的这一反问,我感觉两个人堪堪打平。”
毕竟这种刑事处罚判轻判重的权利,是在法院方面。
咚咚!
因为用户知道动播的技术好,高清高效高速率。
杨耀东语气平淡,听不出来情绪变化。
杨耀东敲响法锤,看向沈翔:“检方对于被告方律师的陈述有没有什么要说的?或者是有没有要提交的证据。”
“请求询问公诉人一些问题,申请得到审判长的允许。”
法槌敲响:“通过王博的陈述,法院已经大致的进行了了解。”
“动播的经营手段是什么?”
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问题?
咚咚。
“好的。”
虽然这是大家心里面都默认的问题。
早知道,他就不应该让苏白进行询问。
“.….”
“这个问题的确是有点难回答,但我想知道,关键是这场庭审能不能胜诉!证明苏律师能不能保持胜诉神话?”
“没有。”
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底线和上限就可以。
“通过这方面来看,这难道不是动播吸引用户的手段吗?”
目前的情况是,被告方诉讼律师苏白陈述观点——动播是利用技术来吸引用户。
“不过在此之前,我还想要询问公诉人一些问题。”
对于这一个观念,我方并不接受。”
杨耀东不懂技术,面对王博的陈述,杨耀东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不过针对这一点,只需要进行对比即可。
沈翔沉默。
但是
这场庭审直播传达出去,动播的口碑上去了,他们的口碑可就烂了!
庭审直播间的评论也有些让人愤懑。
咚咚!
这是**裸的针对了?
苏白抬头,表情严肃,看向审判长席位。
思考再三。
虽然这一点大家心里都清楚,但是没有检方没有提供证据….怎么判定?
这个间接的因果关系,完全可以判定非法牟利。
“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用户怎么使用那是用户的事情,动播只能被动的接受。
“播放污秽视频,只是播放器的其中一项播放内容。”
要不然用户怎么不去下载其他播放器?
其他播放器也能够播放污秽视频啊!
用户不去下载其他家的,而来下载动播,这是冲着动播的技术来的!
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的依据。
在听完沈翔的陈述,杨耀东的脸上浮现出一丝的欣喜。
杨耀东整理了一下手中的诉讼材料,开口:“被告方,你方表达的观点是用户是冲着你方的技术来的,关于这一点伱能够详细的进行解释吗?”
询问:你们公司的主要是利用什么途径去吸引用户?
主管人员回答:用户比较喜欢用我们公司的软件看一些小视频。
.
…
“被告方委托律师询问吧。”
“有的审判长。”
“被告方委托律师能不能自己进行陈述?”
这一点并不是论述的关键问题。
“所以我再次提出请求。”
往往会陷入到一定的僵局当中。
“到目前为止,从牟利的角度和因果关系上面出发,检方是占据一定的优势的。”
使用控方的陈述,间接性因果是能够进行判定。
判定了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用户为什么不选择其他的播放器?
苏白没有理会沈翔的回答,只是重复性的再问了一遍。
听到苏白的话,杨耀东心里稍微有一些不悦,但是没有太多的为难。
实际上。
杨耀东微微皱了皱眉,询问问题?
杨耀东:.….
嗯,在庭审上,被告方提出没有证据来证实,这的确无法反驳。
“审判长,我方没有看到相关的证据,所以不进行承认。”
“公诉方的陈述….是具有法律效益,但是陈述的方式不是太对,大家可以这么理解…闻着味儿是臭的,吃着味儿是正的。”
每每进行到这种举证的环节。
得到允许,苏白目光落在沈翔身上:
“请问控方,你们提出来的间接因果。
刚才的辩诉,说白了。
“请问在检方的调查当中,动播的主要经营手段是什么?动播有没有主动的为用户提供过污秽视频?”
“那么关于用户周知动播传播污秽视频,你方有没有什么问题?”
审判长席位上,杨耀东通过两个人的答辩,脸上的欣喜渐渐消失。
因为他们可以说那不是他们的用户,或者说不能够证实投票群体的主观性。
沈翔:.….
扭头看向了一旁的李林。
沈翔将收集到的证据放在庭审上。
“据我所知,其他播放器和视频APP有很多也都能够播放污秽视频。
苏白继续开口:
“动播是什么?”
可是问题的难点在于。
至少到时候在刑罚方面,可以稍稍的判重一点。
检方能不能解释一下这其中的缘由?”
苏白的观点是什么?
用户看似是冲着能够播放污秽视频来的,其实不是,而是冲着动播的技术来的。
“咱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呢?”
需要审判长进行判定,并且,怎么说呢
杨耀东的倾向性本身就倾向于检方,到了这一步的判定,肯定是判定具有因果关系。
动播的用户高达数亿,想要进行调查是一件很不可能的事情。
“好的。”苏白点了点头,继续开口:
“在这一行为当中,行为的主体是动播,动播传播污秽视频,并不是动播自己能够传播的吧?”
控方陈述观点——动播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来吸引用户。
不管苏白陈述什么观点,如果拿不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辩诉或者是事实证据。
进行完这么一个判定。
“好的,谢谢配合,但关于检方的问题,我方不认同。”
用户观看广告,产生利润和传播污秽产生了间接的因果关系。
“我想请问,控告所指控我方的营收和传播污秽视频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是不是要先证明,我方的主要经营手段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来吸引用户?”
如果按照检方的说法,其他播放器同样能播放污秽视频,为什么用户不选择他们家,而选择动播?
“那么请问控方,这这一行为当中,行为的主体是什么?”
这才是动播最底层的经营手段,而不是以传播污秽视频作为经营手段。
沈翔的这个间接因果完全可以对于牟利的目的进行判定。
或者说,其他播放器同样违法犯罪了,为什么检方没有对其他播放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那么就可以进而判定,动播的营收和传播淫秽视频有着间接性的关系。
继而.…
判定其中关键的一点——动播通过传播污秽视频获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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