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一览一器一A一P一P一阅一读一模一式一章一节一显一示一不一全一请一退一出一阅一读一模一式一查一看一完一整一章一节一内一容。
第321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
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有了后续的情况。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怎么说呢.…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再有就是。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只不过.…
常理?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听过。”
驳回上述请求。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罪名不合适。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狗屁常理!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凭啥?”
临沙县看守所。
在得到委托后。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伱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是什么情况?”
同时.…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女方报案。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
PS:求求月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