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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章 没有证据?直接申请判定!
在万向东的陈述当中,要求的是要有直接证据。
按照他的意思,也就是说。
如果黄雪梅不交代这个案件的具体细节。
那么该案件就不能够证实黄雪梅是犯罪人员。
可事实上,公诉人采纳的就是侧面证据。
也就是化学剧毒品的来源去向,以及各种侧面的事实,来对其控告。
苏白举手示意想要对其的控告进行补充,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
苏白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和被告方委托人。
“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在这个案件当中黄雪梅和朱云的室友其口供不能作为故意主观性的判定条件。”
“黄雪梅从实验室窃取的化学剧毒品不能作为主要的控告证据。”
“那么在这整个行为当中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黄雪梅。”
“你为什么要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
黄雪梅沉默了几秒,眼神平静,没有丝毫的慌张情绪。
“我当时窃取实验室内的化学剧毒品,是想要做实验。”
“做实验?做什么实验?有没有成品可以展示一下?”
“没有,我当时把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后,在校园的路上不小心搞丢了。”
“我也不知道怎么找不到了。”
对于黄雪梅的这种回答,苏白继续开口:“在你的陈述中是搞丢了。”
“可是校园内的监控显示你将化学品装进了伱的背包当中,通过监控和时间的推算,你是直接将化学品带入到了宿舍。”
“并且.…在朱芸的杯子和洗漱用品中,检测出了相应化学品的成分。”
“对于这一点你怎么解释?”
面对苏白的这个问题,黄雪梅摇摇头:
“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在回到宿舍的第一时间就看到了自己书包里面的化学物品丢了。”
“说实话,对于投毒这件事情,的确所有的嫌疑都在我身上,可是我没有做这件事情。”
“我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是不知道怎么解释,还是这件事情就是你做的,你不想承认?”
面对苏白的询问黄雪梅直接反驳:
“这个不能冤枉我!”
“我没有不想承认,我只是想说这件事情就不是我做的。”
“再说了。”
“这其中有没有巧合性?肯定是有巧合性的。”
“我从实验室带走化学品,不代表我使用这化学品投毒了。”
“说不定是其他什么人嫉妒朱芸,在她的杯子和洗漱用品里面放这些东西。”
“不能直接把这个罪名扣在我身上吧?”
“如果有证据的话,我完全可以认罪,可是现在没有证据!”
“你们所说的都是一些猜测,可是并没有实际的证据证明就是我投毒的。”
“虽然说我和朱芸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也承认我是有一点嫉妒她。”
“可是嫉妒归嫉妒,我总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投毒害她吧?”
“这完全没有任何道理.…”
“并且以上的证据也完全不能够证实人就是我投毒的。”
“有人看到我在朱芸的洗漱用品中投毒吗?”
“并没有!”
“所以我觉得朱芸的委托律师,你所提问的问题,对于我来说没有必要性。”
“我没有做过这些事情,我也不会承认我做过这些事情。”
“审判长,我伸张被告人的法律权益,要求朱芸的委托律师不再对我进行询问。”
不得不说,黄雪梅的反应非常的快,并且反对措施也非常的激烈。
从刚才的陈述点上来说,黄雪梅的陈述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刑法上,由检方和公诉人提起相关的证据,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证自己无罪。
刚才黄雪梅的陈述也是根据,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无罪这一点来进行反驳的。
说白了——还是抓住了没有直接证据这一个关键点进行反驳。
可以说.…
黄雪梅的陈述完全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了。
或者说.…
黄雪梅在投毒之前就已经翻阅国内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为自己投毒罪名开脱做好了准备。
毕竟.…
作为北都大的学生,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的学习是非常的快速的。
虽然说不能达到精通,但是对于某一罪名的解读,还是能够做到理解的。
事实上。
黄雪梅在一开始进行决定投毒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应对的方式。
要不然的话.…检查方也不可能调查不到直接证据。
她也不可能在执法方和检察方的审讯当中,一直表明自己无罪。
就算是所有犯罪嫌疑都指向了她,她也表明一个观点就是无罪。
为什么?
因为她心里面也非常清楚,不认罪那么有无罪开脱的可能。
如果认罪很有可能就是死缓起步。
黄雪梅在开口说完后,朝着苏白看了一眼。
两人相互对视。
苏白能够看得出来,黄雪梅眼中有一种莫名的,说不上来的心理。
似乎是认定了这场庭审,不能够判她有罪。
目前的线索证据,所有嫌疑的指向都指向了黄雪梅。
可是没有直接证据怎么判定?
侧面证据就是黄雪梅从实验室盗窃化学用品,并将其带进了宿舍。
化学用品的遗留去向,是不是黄雪梅进行的投毒。
这一点并没有直观的客观事实来进行表明。
那么有没有其他办法?
也有!
“审判长,对于黄雪梅申请驳回我并不同意。”
“我并没有侵犯被告人的法律权益,所以被告人申请的驳回不具有事实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孙正平抬头看了一眼苏白,又抬头看了一眼黄雪梅。
事实上.…孙正平心里也非常的清楚。
根据目前的答辩情况来看,通过直接的证据很难控告黄雪梅有事实犯罪。
尤其是在被告人以及被告委托律师拒不认罪。
并且一直以直接证据作为逃避的理由,进行驳回检方控告的情况。
不过.…
黄雪梅申请苏白不再对其进行询问,这一点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可以进行直接的驳回。
法锤敲响,孙正平开口:“被告人申请拒绝控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询问。”
“控告方委托律师并没有在询问时有任何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拒绝被告方的申请。”
“控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什么其他想要进行陈述的吗?”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开口:
“有的,审判长。”
“我还想请问一下被告人,你认为自己并没有投毒的情况,但是面对现在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你。”
“你拒绝认罪是吗?”
对于审判长的拒绝,黄雪梅没有太多经,平淡开口:
“不是我拒绝认罪,而是我根本就没有投毒去伤害朱芸。”
“好的。”
苏白点了点头,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审判长。”
“按照本案目前的情况,黄雪梅拒绝承认是其投毒伤害的朱芸。”
“可是依照着其室友的口供,以及现在掌握的证据。”
“我方对于现在的情况分析如下:”
“根据其室友的口供,黄雪梅曾经说过想要杀死朱芸。”
“不管这是否是玩笑话,但是这已经表明了黄雪梅对于朱芸的敌意。”
“在这个案子中还有一件事情检方并没有陈述出来。”
“那就是黄雪梅和朱芸向同一家企业递交了岗位。”
“朱芸被录取,而黄雪梅没有被录取,从这一个角度来看。”
“黄雪梅会不会对朱芸的积怨更深?”
“肯定会!”
“因为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想法,对一个自己讨厌的人获取了自己的岗位,肯定会有一定的抱怨情绪。”
“这是正常的法定情理。”
“再有一点就是朱芸被录取后没多久的时间,黄雪梅去实验室,窃取了化学剧毒品。”
“按照黄雪梅的说法,她是为了自己做实验。”
“可是黄雪梅却没有具体的陈述做什么实验,怎么去做这个实验。”
“黄雪梅作为实验室中的一分子,不清楚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危害有多大吗?”
“剧毒化学品在实验操作时稍不注意,就会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巨大的威胁。”
“作为高等学府的一份子和实验室中的人员,黄雪梅应该很清楚这一点。”
“离开了实验室的保护,做实验,有这个必要性吗?”
“完全没有这个必要性。”
“更何况,想要私下进行实验,也完全可以向校方进行申请。”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黄雪梅说谎的可能性巨大。”
“再有一点就是,黄雪梅说剧毒化学品被她弄丢了。”
“剧毒化学品丢了这件事情的影响力很大,学校很有可能会对个人进行追责。”
“黄雪梅先是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然后陈述自己将其弄丢了.…”
“她清楚剧毒化学品的作用以及对于个人身体伤害的危害,在弄丢的第一时间为什么没有进行寻找?”
“或者说为什么不像学校进行报备?”
“通过以上种种来看,黄雪梅的陈述中存在着种种的逻辑问题。”
“并不能够从法定的情理上,或者是从客观的事实上进行确认。”
“其自圆其说的说法也不能够得到客观的证实。”
“基于以上。”
“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从主观的法理情景上,都能够表现出来,黄雪梅偷窃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学品,都不是为了做实验用。”
“其自身说法只是一个借口。”
“对于这一点,我申请判定驳回黄雪梅的陈述。”
在庭审上,虽然说不能够让黄雪梅证明自己没有犯罪的行为。
可是她的口供也不一定被法院庭审所采纳。
按照黄雪梅刚才的口供来讲,她说将从实验室带出的化学物品弄丢了就丢了?
符合逻辑吗?
并不符合相关的逻辑!
在依靠着从实验室到宿舍的时间和监控这种直接性的证明。
直接可以判定黄雪梅包内的化学品没丢,而是被黄雪梅带到了宿舍内。
至于黄雪梅.…她可以依旧坚持着说化学品丢了。
可是她没有证据。
那么在这一点的判定上,审判长完全可以判定黄雪梅将化学品带到了宿舍内。
打通了这一步.…
那么这个案子就向前迈了一大步。
至少进一步加重了黄雪梅的嫌疑。
至于黄雪梅一直在重复着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她投毒了。
可实际上.…她没有投毒,为什么要带剧毒化学品到宿舍内?
剧毒化学品到哪里去了?
这些黄雪梅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吗?
给不了!
为什么?
因为投毒朱芸的那个人就是黄雪梅!
现有的侧面证据链条,都已经指向了黄雪梅!
逃罪.…?
基本不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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